星期二, 9月 09, 2008

保障消費者的建議

近年來,隨著手機的普及,相信大部份人都收到不堪其擾的各種銷售滋擾,舉凡保險投資服務、電訊服務、有線電視服務、飲食會等。如果你毫不客氣的掛掉電話還好,就怕你一個不小心,心軟了,讓那些訓練有素的電話銷售人員有機可乘(我真的很佩服做這種工作的人,我是怎樣都做不來了,但也為做這種工作的人感到可悲),在那種幾近催眠式的銷售手法的氛圍下,一不小心,你的突然萌生的微小的「感到不好意思」的心態,馬上就會變質成為一種不理智的消費的衝動,就在那樣的糊里糊塗的情況下,你就分分鐘會作出不必要及之後令你後悔莫及的消費。更為嚴重的是,你要反悔都很難了,因為這些公司都很聰明,都會預先唸一遍那種制式的「合約」給你聽,你在那樣的不理智,且對消費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氛圍下,很容易的就會同意,因此,就算你以後(那怕只是一天後)覺得後悔,想要取消那合約都不行了,因為會說你違反「合約精神」(香港人近年最喜歡把這句話掛在嘴上),即「毀約」(哇!好嚴重的事啊!)。
但諸位有沒有想過,那種所謂的「合約」,根本就是對消費者不利,只保障商家的「不平等合約」,惡劣極了。因此,我強烈呼籲政府及各位尊貴的立法會議員,在這方面立法保障消費者權益,免被無良商家壓榨。我建議,凡各種利用電話銷售或街頭銷售或「洗樓」上門銷售,銷售人員以主動「拉客」形式做成的預付性質或分期性質的生意(例如電訊服務、飲食會、各項課程,乃至惡名昭彰的所謂「渡假酒店分享」等服務性質產品),與客戶所簽的合約,客戶一概享有至少七天的冷靜期,期內如客戶想清楚後覺得不要該項服務了,可無條件取消合約,取回已付費用。這種性質的合約最大問題是客戶是在銷售人員吞燦蓮花般的游說下(不是客戶主動去找,客戶是被動的),一時衝動(甚至是不想再煩的不理智情緒下)而簽下的,客戶根本就不能在那麼短的時間內思考清楚。所以,凡這種合約,即使商家已註明「貨物(服務)出門,概不退換」,都無效力,客戶應一概可享有若干期限的冷靜期(即使公司的「制式」合約中沒提及)。做傳銷都尚且規定一定要有冷靜期,我覺得這種銷售比傳銷更可惡(因為傳銷通常還不會一見面就簽合約,還會給你若干天時間考慮),因此更需要有冷靜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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