探 針 : 當 行 而 不 行
年 前 , 為 了 阿 嬌 在 化 妝 間 被 偷 拍 事 件 , 演 藝 人 協 會 大 隊 人 上 街 遊 行 , 搞 得 好 大 件 事 。 今 日 淫 照 事 件 如 寒 流 來 襲 , 擾 攘 了 這 麼 長 一 段 時 間 , 被 牽 涉 其 中 的 影 視 歌 唱 界 人 士 名 單 一 長 串 。 這 次 , 不 關 偷 不 偷 拍 , 而 是 動 作 片 、 三 四 級 片 的 廣 為 流 傳 , 夠 大 件 事 了 吧 , 但 當 初 上 街 遊 行 的 那 批 人 呢 , 到 那 去 了 ?
阿 嬌 公 開 露 面 講 那 幾 句 話 , 給 人 的 感 覺 是 接 到 通 告 進 廠 去 拍 戲 , 念 一 段 對 白 , 既 無 周 詳 的 準 備 也 演 得 不 投 入 , 不 好 。 比 起 她 七 情 上 面 的 曝 光 片 段 , 這 一 回 乖 乖 牌 的 角 色 演 得 好 差 , 還 是 流 傳 在 網 上 的 她 比 較 真 實 。 再 說 , 如 果 今 天 的 她 是 十 七 歲 而 不 是 二 十 七 歲 , 那 段 對 白 要 比 較 適 當 得 多 。
不 應 淪 為 宣 傳 機 器
好 幾 位 友 人 來 電 , 提 到 我 在 年 前 力 排 眾 議 , 認 為 傳 媒 不 應 在 那 批 名 人 上 街 遊 行 要 求 公 開 道 歉 之 下 屈 服 , 是 真 知 灼 見 , 甚 至 有 說 是 遠 見 。 這 樣 的 說 法 , 是 過 譽 , 也 不 敢 當 。 的 確 是 兩 碼 子 的 事 , 更 令 我 哀 矜 莫 名 , 且 想 到 狗 仔 隊 那 批 衝 鋒 陷 陣 的 勇 將 , 一 個 個 都 不 及 格 , 有 那 一 個 手 頭 上 偷 拍 到 一 張 即 使 百 分 之 一 爆 炸 程 度 的 相 片 ? 原 來 那 些 明 星 、 偶 像 私 底 下 上 鏡 竟 可 以 如 此 忘 情 而 不 設 防 , 還 妄 說 甚 麼 為 藝 術 而 犧 牲 ?
大 眾 傳 播 媒 體 , 有 其 底 線 , 也 受 監 管 。 又 何 須 被 名 人 上 街 遊 行 說 三 道 四 而 嚇 怕 ? 影 視 歌 唱 界 的 天 之 驕 子 驕 女 們 , 又 如 何 能 霸 道 到 只 想 看 到 由 公 關 公 司 替 他 們 發 出 的 宣 傳 稿 件 , 要 求 人 家 來 稿 照 登 的 報 道 ? 一 張 偷 拍 的 照 片 , 人 家 拍 到 了 , 登 了 , 有 甚 麼 大 不 了 ? 這 是 我 在 年 前 本 版 發 表 那 篇 文 字 的 主 要 意 思 。 文 字 傳 媒 的 市 場 已 經 越 來 越 狹 窄 了 , 還 要 由 影 視 界 人 士 來 主 導 該 登 甚 麼 , 不 該 登 甚 麼 , 豈 不 淪 為 他 們 的 宣 傳 機 構 ? 豈 不 悶 死 讀 者 ? 只 是 , 當 日 , 何 曾 想 得 到 事 件 的 女 主 角 , 梨 花 一 支 春 帶 雨 , 哭 得 好 可 憐 , 還 有 罵 得 好 兇 悍 的 那 幫 帶 頭 大 呼 小 叫 的 人 , 會 面 臨 今 天 這 樣 不 知 如 何 才 好 的 局 面 ?
應 該 要 求 會 員 自 愛
今 天 的 他 們 , 才 應 該 走 出 來 , 公 開 要 求 自 己 的 會 員 們 要 自 律 、 自 愛 、 自 省 。 吃 這 一 行 飯 的 , 真 正 的 老 闆 是 買 票 進 場 的 觀 眾 , 是 盲 目 跟 隨 、 崇 拜 、 效 法 , 視 之 為 潮 流 、 為 偶 像 的 Fans , 對 他 們 總 要 有 一 點 點 的 交 代 吧 。
應 當 出 來 行 而 不 行 , 應 當 開 口 說 話 而 一 律 封 嘴 , 到 底 怎 麼 了 ?
蔣 芸
香 港 作 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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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的觀點:
各位,以上是香港作家蔣芸2月15日在蘋果日報的文章,又重炒了一次她在兩年前關於阿嬌在大馬雲頂被偷拍事件中其所持「偷拍無罪」的歪理。我實在無法認同。難道傳媒市道不好、生存困難,就可以置道德於不顧嗎?而且觀諸香港市面上那幾份以此事件大報特報的報刊,絕不是在生死邊緣掙扎求存,而是賺得盆滿鉢滿的大集團。
我想,就算阿嬌是如何的「放蕩」,也不能改變潛入房間偷拍者違法、有罪的事實吧!這就和一些宗教極端份子的論調沒什麼兩樣。他們認為一些女性被強姦是因為自己穿得太性感,所以強姦者無罪。天下最大歪理,莫過於此。
再說,這次鬧得滿城風雨的「淫照事件」,坦白說,根本就是小事一樁。如果拍那些照片是不涉及強迫的話,兩位男未婚、女未嫁的人,關在房裡做愛做的事,有什麼問題呢?這根本就是隱私,人家根本就沒打算公開,別說法律問題,就連道德問題都談不上(尤其是那些女主角)。會鬧得這麼大,香港的「小報當道」完全要負很大責任(責任最大的當然是將之在網上或其他途徑散播的人)。有幾份「銷量大報」連續十幾天將此新聞登頭版,造成全城污煙瘴氣,甚至衝擊整個社會的道德防線及價值觀(包括對執法及司法人員底線和威信的挑戰)。
坦白說,在這事件中,那些女主角其實都是受害者。難道我們就不能寬容一點嗎?傳媒一而再再而三的以「公眾知情權」為理由去渲染,很沒有必要也不道德。這做法助長整個社會的集體偷窺慾,其實是一種作孽、造業。(荒誕吧!該聲討譴責的、不道德的,並不是那些女明星,而應該是傳媒)尤其那些照片,雖然傳媒都經過處理才刊出,但說實在的,有必要嗎?為什麼要對當事人造成二度(或N度)傷害呢?傳媒雖然可以說,他們是以探討司法公平與否等冠冕堂皇的角度去報道,但請不要借題發揮,好嗎?
這件事令我感到,這個社會瘋了!
另,蔣芸女士曾經是李敖的夢中情人,李敖自傳中有提及,有興趣者可以一讀,頗精彩。
2008/2/16
2 則留言:
心口合一的公众言论(public speech)还残存多少?谁叫我们“选择”了资本主义。
大馬論壇有不錯的評論,可以看看.malaysia-chinese
強姦無罪是回教世界的沙豬思想,懂得維護隐私的社會不應支持任何”偷”的行為.基本上這是兩個利用科技卻不小心被科技社會所出賣的事件.只能說陳冠希早早就需要看醫生卻沒有人提醒他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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